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建忠
- 選任辯護人
- 洪惠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忠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 年7 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黃建忠所涉犯販賣第1 、2 級毒品罪,分別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且被告經本院判處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在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有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7 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