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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忠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忠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 年7 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黃建忠所涉犯販賣第1 、2 級毒品罪,分別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且被告經本院判處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在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有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7 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5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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