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啟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劉彥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應係「陳鄭權律師、劉彥良律師」,誤載為「劉世興律師」,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