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16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蔡新毅王美玲曾淑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31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00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八五九號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00前因圖利媒介性交罪,業經檢察官依法聲請易科罰金,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六五五號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詎檢察官竟於其後又再重覆聲請,原裁定未察上情,誤再次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為本件重複裁定,爰聲請撤銷原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罪,已經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者,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而諭知易科罰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五三號判決意旨)。經查受刑人王00前因圖利媒介性交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罪,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嗣受刑人王00提起上訴後,就其中所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撤回上訴而先確定,已由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一百年九月三十日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六五五號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且於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裁定確定等情,此有受刑人王00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前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0年度聲字第三六五五號裁定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王00前揭所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六月,業經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詎檢察官竟就同一案件之受刑人王00所犯上述圖利媒介性交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六月,再於一百年九月三十日以一00年度執聲字第六八0九號聲請書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揆諸前揭說明,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屬違背法令,原審未察遽為另行裁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且屬於後裁定,自有未合。受刑人王00以重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由提起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淑華

書記官 黃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31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