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3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留政忠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 月23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7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留政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應執行刑應受法律外部界線、內部界線拘束。且自新法實行以來,各法院定應執行刑的刑度,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6件為例,累計刑期達132 年8月,定應執行刑僅8 年,猶如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抗告人違犯施用毒品等輕罪,卻重於舊法連續犯所科刑罰數倍,已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顯有過重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先後觸犯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偽造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等6 罪,經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原裁定就抗告人觸犯附表各罪所處刑罰,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3年4 月,並無抗告意旨所指逾越外部界限或內部界限之事實。因此,抗告意旨另稱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屬於輕罪犯行,請求減輕應執行刑云云,也無理由。
四、綜上,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