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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毒抗字第2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毒抗字第206號

抗告人
即被告
謝清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裁定(100年度毒聲字第4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施用毒品者,於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謝清林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165號裁定令入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上開裁定、該所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桃所衛字第1001305039-12號函送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另案於99年9月18日羈押於桃園看守所,現已在臺北監獄執行中,又因毒品案經借提至桃園看守所勒戒,迄今已有八個月餘,這段時間抗告人已無戒斷現象,倘若戒治對抗告人的刑期影響甚大,請給抗告人一個自新機云云。

四、經查: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而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環境相關因素3項合併計算分數:(1)、分數100分至71分,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2)、50分至0分判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3)、70分至51分間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原則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1.缺乏病識感或戒治動機者。2.第一級毒品使用者。3.有煙毒前科者。

4.有礙家庭、社會和諧與安寧者。若無以上各項之一,惟判定者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詳細說明欄內載明,並於綜合判斷項下勾選「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4)、分數為50分以下,原本應列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綜合評分者根據臨床實務,有具體事證,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以綜合評分者所評估為準,惟須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詳細說明欄載明具體事證。而其中之人格特質係依有無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短期內再犯加重計分、行為觀察等項;臨床徵候係依戒斷症狀、有無多種藥物使用、有無注射使用、使用期間、情緒及態度等項;環境相關因素係依社會功能是否良好、支持系統等項,作為判斷分數之依據。判定者判定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環境相關因素合計3項分數,固係供為判定者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審酌標準,但非唯一標準。綜合評分者,應根據臨床實務,有具體事證,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以綜合評分者所評估為準。此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可按,足見該評估標準已具相當之客觀標準。本件抗告人經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之勒戒處所評分結果,認其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1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4筆,而認人格特質得18分,可能有戒斷症狀、有多重藥物使用、使用期間超過一年及情緒及態度不良,而認臨床徵候得50分,合計68分,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在卷可稽。則該勒戒處所綜合評分者依個案之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其內所載之結果,係該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抗告人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評估抗告人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是該所判定抗告人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前揭說明,即屬有據。從而,原審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無不當。至於抗告人固主張其在勒戒期間並無戒斷現象及戒治會影響其刑期云云,然此並非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結果,亦非得據為免為強制戒治之法定事由。是原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毒抗字第20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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