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國威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應更正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編號2至10所示各罪,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名,有卷附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983號刑事判決可稽。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記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核與上開卷證不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