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軍上字第3號

違反職役職責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童有德陳祐治徐蘭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軍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銘泉

      蔡智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長官職責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毛人全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長官職責案件,因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1號第二審判決,依法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在案,惟依其等上訴理由狀所載,渠等並無選任辯護人,故本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選任辯護人毛人全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軍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職役職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