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宗隴
- 選任辯護人
- 許桂挺律師
- 被告
- 陳隆昇
- 選任辯護人
-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林宗隴」,應更正為「李宗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事實欄之附表一關於「林宗隴」為「被告李宗隴」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