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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鄭富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

抗告人
即被告
賴柔亦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賴柔亦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102 年10月17日駁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鄭富城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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