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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凱威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建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凱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被告黃凱威前經本院認其犯刑法第330 條結夥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裁定羈押。

三、查被告黃凱威因犯加重強盜罪,前經原審判決有罪,嗣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決,判處「黃凱威成年人與少年結夥實施犯強盜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之自白書壹份沒收。」本案雖已判決,然檢察官及被告均可提起上訴,尚未確定,被告黃凱威之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被告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其能服膺判決結果,則其逃亡誘因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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