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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蔡新毅郭惠玲王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志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証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志証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1月2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