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志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証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志証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8 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11月2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