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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溫耀源朱瑞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清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2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清宏係於民國101年6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6月15日始向監所提出上訴書狀,有其上訴狀上之監所收狀戳記之記載在卷可稽,已逾10日期間(該10日期間末日為同年月11日,因被告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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