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清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4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2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清宏係於民國101年6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6月15日始向監所提出上訴書狀,有其上訴狀上之監所收狀戳記之記載在卷可稽,已逾10日期間(該10日期間末日為同年月11日,因被告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