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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趙文卿劉方慈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受刑人因不服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1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3月13日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更正為「100年9月29日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有關原審案號「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3月13日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係屬明顯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廖豔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