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 原告
- 葉淑池 (送達代收人 吳佩玲福林路321號)
- 原告
- 蕭金華
- 原告
- 王鈴鳳
- 被告
- 張光明
-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劉志証(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陳00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瑞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