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賴柔亦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賴柔亦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102 年10月17日駁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