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5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勝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緝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368、16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 條第1 項及第367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審於民國(下同)100 年12月26日判決後,判決正本於101 年1 月2 日15時15分送達至被告郭勝榮於原審陳述及上訴狀記載之臺北市○○區○○路4 段204 巷6 弄3 號2 樓,由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原審100 年度審易緝字第15號卷第28頁),則該判決於101 年1 月2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其上訴期間自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1 月3 日起算,至同年1 月12日屆滿(該日為星期四,非例假日,且該地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問題)。茲被告竟遲至101 年1 月13日始提起上訴,有被告所提聲明上訴狀暨原審法院收狀章戳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8 頁),是本件上訴顯已逾越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