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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溫耀源施俊堯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麗雯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麗雯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延長羈押,迄至101 年1 月2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陳麗雯因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7 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嗣亦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被告陳麗雯亦坦承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被告陳麗雯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並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陳麗雯因受本件重刑之判決,有因而拒不受重刑之執行而逃亡之虞,是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 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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