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見明
指定辯護人
徐家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德生
選任辯護人
黃懷萱律師

      張振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827、284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6721 號、第27134 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743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見明、楊德生關於竊盜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游見明、楊德生所犯為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款之加重竊盜罪,其中竊盜罪部分,依前揭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游見明、楊德生對本院就竊盜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