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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智祥

傅哲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審訴字第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