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智祥
傅哲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審訴字第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傅哲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審訴字第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