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家誠
- 選任辯護人
- 鄭凱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後漏載「第18條第1項前段」,應予增列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後漏載「第18條第1項前段」,屬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