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粟振庭
上列受刑人因不服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1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3月13日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更正為「100年9月29日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案由欄有關原審案號「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3月13日裁定(101年度聲減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係屬明顯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