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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9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惠立遲中慧魏瑞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清龍 原名廖清.

上列被告因傷害(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案件,聲請再請,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清龍」,應更正為「鍾清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清龍,原名為廖清龍,業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為更名登記,然其於101 年8 月17日向本院聲請再審時,仍以更名前之「廖清龍」為之,本院依其所載之名而為裁定。茲查,再審聲請人業已更名如上述,故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9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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