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振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58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11月8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58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11月8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