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玹齊
- 選任辯護人
- 賴呈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列第四點:「被告張玹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均應予以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漏列第四點:「被告張玹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之記載,應補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