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閔森
- 選任辯護人
- 孫寅律師
劉佳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貳行關於「私文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公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私文書」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