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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蘇素娥吳鴻章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78、399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建志固不服原判決,而於101 年12月12日向原審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附具體理由(刑事聲明上訴狀略稱「理由後補」等語),經原審法院於102 年1 月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但書規定,裁定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法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102 年1 月16日送達予被告本人收受,此有該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按(原審卷第83頁)。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有原審法院102 年3 月4 日函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竊盜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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