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茂滄
- 被告
- 胡金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2 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其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胡金德於民國101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10分許,駕駛向林文永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途經桃園縣中壢市○○○道○號北向57公里處時,因未保持適當車速而不慎自後方追撞告訴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泰汽車客運公司)所有由司機林萬章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致該營業大客車之後保險桿與後引擎蓋均破裂、車燈與車體渦輪引擎毀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認:本件車禍係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肇事地點,因車速過快始不慎追撞前車即告訴人所有由司機林萬章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致該營業大客車受有前述損壞,衡情被告應無故意追撞毀損前車造成雙方損害之主觀犯意,被告係因過失而肇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而毀損,依刑法第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並無針對過失行為之罰則,足見刑法不罰過失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而就被告毀損行為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2900 、17590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按(刑事部分檢察官另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被害人周文蘭、周文君部分,均未據告訴)。是原告豪泰汽車客運公司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依諸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為保障原告之期限利益,避免刑事審理延宕,致遲誤其2 年請求權時效,爰就原告之訴不合法部分先予審結。原告之訴雖經駁回,僅係其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法請求,仍得本於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或調解程序請求賠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