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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筱珮孫惠琳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皮建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皮建中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84號命其補正再審聲請狀簽名之裁定繕本,然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亦屬無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6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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