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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謝靜慧陳美彤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爭輝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學圃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秋貴
即被告
前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學甫」、「林學團」部分均更正為「林學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被告林學圃之姓名記載,有部分誤寫為「林學甫」、「林學團」之明顯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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