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爭輝
- 選任辯護人
- 陳麗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薛松雨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葉建廷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學圃
- 選任辯護人
- 楊國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秋貴
- 即被告
- 前列二被告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昆明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學甫」、「林學團」部分均更正為「林學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關於被告林學圃之姓名記載,有部分誤寫為「林學甫」、「林學團」之明顯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