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代表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葛興光
- 被上訴人
- 張桂元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葛興光、張桂元被訴101 年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判決判處被上訴人2人無罪,駁回該2人部分之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提起上訴後,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2 年度金上重訴第50號判決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2 人有罪。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上訴人2人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