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俊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3150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3262號、第48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俊益(下稱被告)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原審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判決有罪在案,被告不服,於同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此有被告上訴書狀上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又被告雖係於法定上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內僅陳明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經原審於102 年1月10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見原審卷第63頁)。而上開裁定業於102 年1 月15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並由被告親簽收受,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4頁),惟被告迄今仍未遵期補正。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