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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振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58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11月8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8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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