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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玹齊
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漏列第四點:「被告張玹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均應予以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漏列第四點:「被告張玹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論結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之記載,應補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