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冠霖
- 選任辯護人
- 楊揚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余文哲
- 選任辯護人
- 鄭曄祺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