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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志偉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 斌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郜憲一
選任辯護人
黃國城律師
被告
楊仁維
被告
義務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
被告
蘇俊達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
被告
方人傑
選任辯護人
蔡宜衡律師
選任辯護人
段思妤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 凱律師
被告
林合泰
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甲各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乙各編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㈠如附表甲編號1 至6 所示「附表二㈢」之記載,均係如附表乙編號1 至6 所示「附表二㈡」之誤;㈡如附表甲編號7 、8 所示「刀俏」,均係如附表乙編號7、8所示「刀鞘」之誤;如附表甲編號9 所示「蘇進達」,係如附表乙編號9 所示「蘇俊達」之誤,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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