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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葉麗霞陳志洋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璉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89 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7 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璉璋關於附表編號八至編號九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璉璋(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共6 罪)、同條第6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1 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等各罪,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389 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對其所犯各罪全部提起上訴,有上開判決書、被告之「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稽。因被告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所犯附表編號八、九部分,依上開說明,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與附表編號一至七等部分,非屬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在審判上自非不能分割,亦無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之情事。故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宣告之罪刑                    │備         註 │
├──┼────────────────┼───────┤
│ 一 │陳璉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本判決事實欄二│
│    │叁年捌月。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二編│(一);即起訴│
│    │號1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書附表三編號2 │
│    │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二 │陳璉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本判決事實欄二│
│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如本判決附│(二);即起訴│
│    │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書附表三編號3 │
│    │                                │。            │
├──┼────────────────┼───────┤
│ 三 │陳璉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本判決事實欄二│
│    │叁年捌月。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二編│(三);即起訴│
│    │號1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書附表三編號4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四 │陳璉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本判決事實欄二│
│    │叁年捌月。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二編│(四);即起訴│
│    │號1 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書附表一。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五 │陳璉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本判決事實欄二│
│    │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五);即起訴│
│    │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與黃守謙│書附表二。    │
│    │連帶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幣壹仟元與黃守謙連帶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守謙財│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六 │陳璉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本判決事實欄二│
│    │叁年捌月。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二編│(六);即起訴│
│    │號1 所示之物沒收。              │書附表三編號1 │
│    │                                │。            │
├──┼────────────────┼───────┤
│ 七 │陳璉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本判決事實欄二│
│    │叁年捌月。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七);即起訴│
│    │號3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書附表三編號5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八 │陳璉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本判決事實欄二│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八);即起訴│
│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書附表四編號1 │
│    │二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九 │陳璉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本判決事實欄二│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九);即起訴│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書附表四編號2 │
│    │二編號1 、未扣案如表二編號3 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8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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