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蘇素娥吳鴻章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2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煜熙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服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425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而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02 年聲字第1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7 月後,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本院於102 年5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依法自不得抗告,因認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2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