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2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張煜熙
上列抗告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服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425號,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而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02 年聲字第1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7 月後,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本院於102 年5 月24日所為之裁定,依法自不得抗告,因認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