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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8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敏慧林柏泓黃潔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68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金侖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350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33 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902 號),聲請停止執行刑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頃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8610號執行命令,應於民國102 年9 月24日到案執行,惟聲請人從事拆屋工程,一旦入獄服刑,將造成財務及工程糾紛,且本件原確定判決確有可議之處,已經聲請人提出再審之聲請(102 年度交聲再字第41號),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30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故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為有理由,經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三、經查:聲請人前雖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就本院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350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該案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聲再字第41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正本1 份附卷可稽,其既未經裁定開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即有未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6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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