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6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皮建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皮建中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84號命其補正再審聲請狀簽名之裁定繕本,然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則其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亦屬無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