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9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洪于智蕭世昌何燕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90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清龍(原名廖清龍)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 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鍾清龍以原確定判決援引自訴人子女證詞,卷內並無該等子女證言筆錄,且自訴人驗傷單所載擦傷與自訴人指述遭伊拳打腳踢一節矛盾,原審未詢問醫師拳打腳踢所生傷勢為由聲請再審,然聲請人前已多次以上開聲請再審事由,對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再字第195、464、102年度聲再字第90、260號裁定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在案一節,有前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6頁、第38頁、第42頁、第44頁)。茲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9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