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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曾德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

原告
梁偉強
原告
梁國興
原告
邱陳豐
原告
邱雪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被告
李永成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上訴字第107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蔡晴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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