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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代表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上訴人
葛興光
被上訴人
張桂元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葛興光、張桂元被訴101 年金重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判決判處被上訴人2人無罪,駁回該2人部分之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提起上訴後,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2 年度金上重訴第50號判決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處被上訴人2 人有罪。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上訴人2人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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