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 原告
- 曾超琳
- 被告
- 王功聖
王秀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1 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功聖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矚易字第5 號就其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就其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就其被訴對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詐欺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就其餘被訴詐欺部分判決無罪,經被告王功聖及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將原判決關於王功聖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撤銷,就其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銀行法部分均改判無罪,其餘部分則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