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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曾超琳
被告
王功聖

      王秀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1 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功聖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矚易字第5 號就其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就其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就其被訴對王功進、王功長、王秀麗、王秀玲、林彥傑、梁素蓉詐欺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就其餘被訴詐欺部分判決無罪,經被告王功聖及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將原判決關於王功聖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撤銷,就其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違反銀行法部分均改判無罪,其餘部分則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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