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書第參頁第貳拾柒行所載「16」日緝獲,應更正為「11」日緝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第3 頁第27行所載「16」日緝獲乙節,核係「11」日緝獲之誤繕,衡與判決主旨及認事、用法均無影響,顯係誤寫,惟為昭慎重,應更正為「11」日緝獲,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