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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素娥鄭水銓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國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書第參頁第貳拾柒行所載「16」日緝獲,應更正為「11」日緝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第3 頁第27行所載「16」日緝獲乙節,核係「11」日緝獲之誤繕,衡與判決主旨及認事、用法均無影響,顯係誤寫,惟為昭慎重,應更正為「11」日緝獲,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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