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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宗和游士珺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文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仁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文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8 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 年8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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