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文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仁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文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8 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 年8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