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淑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淑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857 號、103 年度訴字第138 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淑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857 號、103 年度訴字第138 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