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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筱珮陳德民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淑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淑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857 號、103 年度訴字第138 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3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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