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祖丞
- 選任辯護人
- 徐國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3年5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判決書正本法官職稱姓名欄中「法官郭家慧」部分應更正為「法官張永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正本法官職稱姓名欄中有記載「法官郭家慧」,核與原本不符,且顯係繕打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