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265號
- 抗告人
- 姜義國
-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3年3月3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2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姜義國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10案,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裁定抗告人所犯附表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應受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拘束。犯販賣5次毒品罪、強盜罪6次者,定應執行刑刑度大致各為15至20年、8至12 年。抗告人觸犯施用毒品等輕罪,所定應執行刑顯過重。相較於上述犯情嚴重之販毒罪、強盜罪,有違公平正義、比例原則云云。
三、經查,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已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執更字第1156號原執行之前經原審對於抗告人所犯相同的 10罪、相同刑度,所定應執行刑6年10月有期徒刑,再予減少,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8月,核無違反比例原則或定執行刑過重之事實。抗告意旨指稱所犯施用毒品罪均屬輕罪,定執行刑過重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