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 原告
- 黃稚淩
- 訴訟代理人
- 謝欣怡律師
- 被告
- 黃理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黃稚淩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黃理貞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理貞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黃稚淩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