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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蘇素娥梁耀鑌胡宗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黃稚淩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
被告
黃理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黃稚淩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黃理貞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理貞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黃稚淩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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