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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淑惠黃翰義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翁焜
指定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林翁焜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林翁焜之辯護人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張寧洲律師(義務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林翁焜之辯護人記載,誤載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卷內委任資料不符,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曾瓊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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