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翁焜
- 指定辯護人
- 張寧洲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林翁焜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林翁焜之辯護人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張寧洲律師(義務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林翁焜之辯護人記載,誤載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卷內委任資料不符,爰按上揭說明依職權裁定如主文。